將第(五)項修改為第(六)項,其中的“積分誤差”修改為“積分差錯”。
其后各項序號依次順延。
九、在第十六條“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丟失、”后增加“損毀、”。
十、將第十七條第一段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第(三)項修改為:“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十一、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fā)現(xiàn)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xiàn)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jù)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后增加兩款醫(yī)學.全在.,線提,供m.payment-defi.com,分別作為第二款:“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款:“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原第二款修改為第四款。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給予考生?继幚淼模浛忌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jié)等進行審查、核實。”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