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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醫(yī)學院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06/8/27 醫(yī)學考研論壇 在線題庫 評論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我院已于1982年、1994年和1999年先后制定、修訂了《河南中醫(yī)學院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對我院學位授予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形勢的發(fā)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位授予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我院已于1982年、1994年和1999年先后制定、修訂了《河南中醫(yī)學院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對我院學位授予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形勢的發(fā)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位授予工作,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現(xiàn)重新修訂。

第二條  我院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首批批準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教育部批準的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學位研究生單位,授予學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學科門類或者專業(yè)學位的種類進行。

   

學位委員會

 

第三條  學院設立學位委員會,全權受理學位授予工作有關事宜。

第四條  學院學位委員會由17-25人組成,任期3年,可以連任。委員從具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中遴選。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院長擔任,副主席3-5人。

    學院學位委員會成員名單報河南省教育廳批準,并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院學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

第五條  學院學位委員會按學位授予的學科類別成立學位分委員會,由7-15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必須由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擔任。其他規(guī)定同院學位委員會。

第六條  學院學位委員會職責

(一)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考試范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免除部分課程考試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六)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yè);

(七)作出撤銷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九)制定學院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

(十)審定、上報新增碩士授權學科專業(yè);

(十一)審查、通過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十二)組織對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研究生導師及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工作。

第七條  學位分委員會職責

    學位分委員會協(xié)助院學位委員會工作,其職責為:

    (一)負責審查所屬各專業(yè)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資格,向院學位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二)規(guī)定有關專業(yè)碩士學位課程考核要求,審議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名單;

    (三)組織碩士學位論文開題論證及答辯工作;

    (四)對所屬專業(yè)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審查,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

第八條  院學位委員會和學位分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的2/3以上出席,所作出的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生效。

   

學士學位授予

 

第九條  各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成績優(yōu)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yè)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條  學位分委員會按照《河南中醫(yī)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例》的規(guī)定,對本科畢業(yè)生的政治思想和學業(yè)成績進行審查,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

第十一條 院學位委員會對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進行審查,通過后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

   

碩士學位授予

 

第十二條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優(yōu)良,并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有關學科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教學與考核及學位論文開題、答辯工作按照《河南中醫(yī)學院研究生教學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河南中醫(yī)學院碩士學位論文開題論證規(guī)定》及《河南中醫(yī)學院關于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的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學位分委員會對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進行審查后,向院學位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第十五條 學院學位委員會對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進行審查,討論、表決通過后,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fā)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二)曾受記過處分,無明顯悔改表現(xiàn)者;

      (三)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

      (四)考試舞弊,情節(jié)嚴重者;

      (五)學位課程考核未達到要求者;

      (六)申請臨床醫(yī)學碩士專業(yè)學位人員臨床考核不合格者;

      (七)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一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仍不合格者;

      (八)學位論文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者;

      (九)其他不符合碩士學位授予規(guī)定者。

 

碩士學位檔案

 

第十七條  學院對碩士學位申請人員建立相應的學位檔案。檔案材料包括課程考試成績表、畢業(yè)研究生登記表、碩士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答辯情況表、論文評閱意見表、授予學位登記表、答辯記錄、論文答辯表決票、碩士學位論文等。碩士學位檔案由學院綜合檔案室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八條  已獲得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應存交學院圖書館、綜合檔案室、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各一份。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授予名單及有關材料每年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備案。

   

附    則

 

第二十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河南中醫(yī)學院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及港、澳、臺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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