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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規(guī)定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 | |||||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醫(yī)學全在線 更新時間:2006-8-14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對研究生入學考試的管理,維護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秩序,保證入學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考生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以下簡稱研究生入學考試)工作過程。 第三條 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研究生入學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教育部頒發(fā)的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給予處理。 第四條 教育部在職權范圍內(nèi)主管研究生招生中違反入學考試有關規(guī)定的處理工作。對違反入學考試規(guī)定行為的具體處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或由其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學考試的機構和招生單位負責。 第五條 在考場或評卷中發(fā)現(xiàn)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生該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以零分計;確有必要的,也可當場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的資格。 。ㄒ唬┰诳紙鰞(nèi)吸煙、喧嘩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的; 。ǘ┙活^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三)攜帶“考場規(guī)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監(jiān)考人員要求放置的; 。ㄋ模┙觽鳌⒔粨Q、抄襲他人答案的,或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五)接看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它電子通訊設備的; 。⿲⒃嚲砘虼鹁韼С隹紙龅模 。ㄆ撸┰诖鹁碇凶饔斜砻骰虬凳咀约荷矸莸钠渌鼧擞浀模 。ò耍┐鹁碓谠u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確有必要的,也可當場取消其考試資格。違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 (一)以虛報或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檔案及以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 。ǘ┎扇〔徽斝袨榛蚍欠ㄊ侄潍@取試題內(nèi)容的; 。ㄈ┯伤舜嫉模 。ㄋ模┛荚嚻陂g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ㄎ澹﹪乐財_亂報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六)竊取、偷換、涂改答卷,偽造、變造考試成績和考試信息的; 。ㄆ撸┓恋K考試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ò耍┩{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九)其它舞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七條 以違反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手段取得入學資格和學籍的考生,一經(jīng)查實,即按《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八條 對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在;蛟诼毧忌,視其情節(jié),由招生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學;騿挝唤o予相應的行政處理;其他人員考生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由其有關部門處理;觸犯法律的,按有關法律處罰。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當年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理: 。ㄒ唬┰诒O(jiān)考中不認真執(zhí)行研究生招生管理規(guī)定中的《監(jiān)考守則》,玩忽職守,經(jīng)指出仍不改正的; 。ǘ┰谠u卷中不認真執(zhí)行研究生招生管理規(guī)定中的《評卷規(guī)則》,經(jīng)指出仍不改正的; 。ㄈ├帽O(jiān)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ㄋ模┛荚嚻陂g,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的; 。ㄎ澹┥米宰儎涌忌鹁頃r間的; (六)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試卷的; 。ㄆ撸﹣G失、損壞考生答卷,未按規(guī)定收寄試題、答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人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diào)離招生考試工作崗位,以后不得再從事研究生入學考試工作,并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考生報考信息的; 。ǘ┰谠u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三)指使、縱容、提供條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ㄋ模├每荚嚬ぷ鞅憷,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ㄎ澹⿷乇芸荚嚬ぷ鲄s隱瞞不報,利用工作之便以權營私的; (六)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ㄆ撸﹫鐾饨M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八)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 (九)利用命題或接觸試題之便,暗示或泄漏試題內(nèi)容與命題、制卷信息、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的; 。ㄊ┛荚嚬ぷ魅藛T由于玩忽職守,致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十一條 因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部分考場紀律混亂,舞弊、抄襲嚴重的,取消此考點組織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資格;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并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追究考點考區(qū)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在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生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其他人員由其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的; 。ǘ┐驌、報復、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ㄈ┫蚩荚嚬ぷ魅藛T行賄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脅迫、指使、授意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泄密,或使考生答卷、考試成績在保密期限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國家保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理;對實施考試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視具體情況,追究其領導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有此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處罰。 第十四條 以招生考試為名進行詐騙的,盜竊未經(jīng)啟用的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和盜竊、損毀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考試試題、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移交司法部門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在本《辦法》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實施招生考試的部門、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對考場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實行主考負責制。對在考場上發(fā)生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須當場處理的,監(jiān)考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指出違規(guī)事實,說明要給予處理的依據(jù),然后經(jīng)主考人批準作出現(xiàn)場處理。 第十七條 對在考場上違反考場規(guī)定的考生及其違規(guī)行為,在場監(jiān)考人員應認真詳細如實填寫違規(guī)事實及現(xiàn)場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經(jīng)主考人簽字后隨《準考考生情況表》交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并報本考點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考場外的違規(guī)行為要有專門記載報告,由有關主管負責人簽字蓋章,提出處理建議,交有關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并報本考點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發(fā)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重大案件,由考點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報教育部備案;必要時,教育部可參與查處。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對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作出的處理結果,應抄送提出處分建議的招生考試部門、單位。 第二十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5天內(nèi),可以向作出處理單位的上一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到行政處罰,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下一級招生考試部門、單位所作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違紀考生處理情況應及時匯總上報教育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轉帖于 醫(yī)學全在線 m.payment-def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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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錄入:凌云 責任編輯: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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