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
第 16 號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4日農業(yè)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政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菌(毒)種,是指具有保藏價值的動物細菌、真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氏體、螺旋體、病毒等微生物。m.payment-defi.com
本辦法所稱樣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經鑒定具有保藏價值的含有動物病原微生物的體液、組織、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質。
本辦法所稱保藏機構,是指承擔菌(毒)種和樣本保藏任務,并向合法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或者獸用生物制品企業(yè)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單位。
菌(毒)種和樣本的分類按照《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農業(yè)部主管全國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實驗活動用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保藏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菌(毒)種或者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