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為民
“我害怕哪一天,突然就撐不住了。”
9月7日,75歲老人歐利英哆哆嗦嗦,一邊拿出法院的無罪判決書,一邊向記者訴苦。歐是湖南省東安縣人,28年前,身為女醫(yī)生的歐利英,因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出獄后,堅稱自己無罪的歐,走上了申訴之路。26年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歐利英無罪。
在此期間,老人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工作,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擊。改判無罪后,歐要求恢復名譽和公職,但再度遭遇一路荊棘——東安縣衛(wèi)生局稱,開除歐利英并無過錯,因此拒絕歐的要求。歐,再次走上申訴之路。
9月7日,東安縣衛(wèi)生局局長蔣鵬飛告訴記者,他已經向上級領導匯報,一定盡快為歐解決恢復公職的問題。
女醫(yī)生身陷囹圄
歐利英說,她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會犯罪,會成為“階級敵人”被投入監(jiān)獄。
26歲那年,出生于郴州宜章的歐利英
嫁到東安。歐具備初中文化水平,這在那個年代,算得上是知識分子了。因此,來到東安后,歐進入該縣茶源衛(wèi)生院工作。
因涉嫌冒充“中央鈔票回收小組成員”和高干親屬,以“及時兌換股票,為四化爭貢獻”的名義到處招搖撞騙,套購英鎊、股票,販賣
鴉片等投機倒把活動,歐被政法機關抓捕。
1982年9月19日,當收到東安人民法院(1982)法刑字第74號判決書的時候,歐抱
頭痛哭:因犯有投機倒把罪和招搖撞騙罪,她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歐利英認為一審判決有誤,于是提出上訴。
1982年9月29日,湖南省零陵地區(qū)(現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以(82)零陵刑終字第120號判決,判決被告人歐利英投機倒把罪和招搖撞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
歐利英回憶說,當時整個人都蒙了,她始終堅信自己沒有犯罪。但沒有,也不可能有回旋的余地,歐馬上被押送至監(jiān)獄服刑改造。她在監(jiān)獄里的工作,同樣是治病救人,只不過,病人大多是同監(jiān)獄的“階級敵人”,偶爾也有“公家人”或其親屬。
精湛的醫(yī)術以及與“公家人”接觸,為歐贏得了機會——她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也更讓她堅信自己無罪,也明確了出獄后一定依法申訴的決心。
再審改判無罪
出獄后,憑借著所了解的法律知識,歐利英開始不斷申訴。
期間,歐繼續(xù)翻閱學習了無數的法律書籍,甚至結交了不少法律界人士。其中,湖南宗元律師事務所王新麗律師便是其中之一,她為歐的執(zhí)著感動不已,在了解歐的具體案情后,主動幫她聯系辯護事宜。
兩份判決書的疑點不少,但取證過程卻非常艱難,有些證據因時代變遷已很難查證,有些證人因搬遷或逝世已經無法尋覓。但,這阻撓不了歐的執(zhí)著。在律師的幫助下,歐聯系了多達25余名對此案熟悉的人士——包括當時衛(wèi)生院的領導和同事、公社書記、辦理此案的政法干警等。
這些調查取證,很快為申訴帶來轉機。結合我國1979年施行的《刑法》,律師很快為歐撰寫了一份申訴狀,這一次,歐終于獲得了機會。
永州市中院決定,根據歐的申訴進行再審。
在研究1979年《刑法》關于投機倒把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后,法院就歐的涉罪事實展開調查,并進行細致研究。
法院認為,歐利英的確手持英鎊,但是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匯報(備案),而且本人也是受害者,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因此認為原判決對歐以投機倒把定罪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同時,歐利英沒有冒充“高干親屬”招搖撞騙,原判決以招搖撞騙對歐定罪量刑,證據不足,應予糾正。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三)項之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歐利英無罪。
洗清白再遇阻力
獲得法院無罪的判決書后,歐利英說她再次流淚了。
歐以為終于沉冤昭雪,可以順利地恢復名譽和公職了。但她的主張,很快遭到了其所在的衛(wèi)生部門的拒絕。
2008年8月25日,針對歐利英要求恢復名譽恢復公職的報告,東安縣衛(wèi)生局經復議認為,歐利英到處招搖撞騙,套購英鎊、股票,販賣鴉片等進行投機倒把,造成了嚴重后果。原處分決定認定歐利英犯投機倒把,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縣衛(wèi)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維持原給予歐利英開除公職的處分不變。
一份“原處分決定”,猶如一塊巨石砸向水面,讓歐利英心中無法平靜。
律師從相關部門調取了該處分決定,歐驚訝地發(fā)現:該處分決定為1982年8月31日作出,而她被法院一審做出有罪判決的時間,為同年9月19日——也就是說,歐在被認定有罪前,已經被開除公職。
更重要的是,經時任衛(wèi)生院院長回憶,衛(wèi)生局在作出開除歐利英的決定前,沒有向歐所在的衛(wèi)生院調查取證,甚至連衛(wèi)生院院長本人都“不知道有這么一個開除決定”,更不用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及向歐利英本人宣布處分決定了。
對此,東安縣衛(wèi)生局認為,在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與形勢下,行政部門有些工作可能有些欠缺,看到歐利英被抓起來了,可能是幾個領導一碰頭,找?guī)讉職工代表開個會,就決定把歐利英開除了。同時,東安縣衛(wèi)生局向記者出示了開除歐利英公職的法律依據——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
但歐的律師當即指出,歐的身份并不是企業(yè)職工,而是事業(yè)單位員工,如此比照《條例》處分員工,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屬荒唐之舉。律師甚至直言,該份“處分決定”,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錯誤地根據一部法規(guī)、用錯誤的事實依據、通過錯誤的程序、錯誤地處分了當事人。
歐利英回憶說,錯誤并未就此止步:2009年3月17日,東安縣人民政府就歐利英的申訴,做出了“東政復查字【2009】01號”處理意見,維持衛(wèi)生局2008年8月25日的復議決定,維持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決定。
就這樣,在歐利英再審獲判無罪的兩年半后,她不得不為恢復名譽和公職而繼續(xù)申訴。
局長承諾盡快處理
一起已經明了的刑事審判,和一宗不難辨析的人事處分案件,為何在持續(xù)了26年后又糾結兩年?
記者采訪時,東安縣政府一位未透露姓名的領導,一語道破了矛盾的關鍵:對于她(歐利英)這個事情,要恢復公職和名譽,補發(fā)工資、養(yǎng)老保險,進行賠償各種損失,衛(wèi)生局負擔不起,她這個事最少要40萬。
更重要的是,她(歐利英)現在70多歲了,做不了事情了,給她平反會在老百姓中產生連鎖反應。不能因為投機倒把罪取消了,就重新恢復歐利英的待遇。因此,東安縣衛(wèi)生局還是“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歐的家人很痛苦,他們認為此時,老人應該在家里安享晚年,他們害怕老人哪天突然倒下離去。而“百姓連鎖反應”的說法,更讓人寒心:如果的確還有冤假錯案,政府難道沒有勇氣來糾正錯誤?難道因為連鎖反應就拒之門外?
9月7日,記者采訪了東安縣衛(wèi)生局局長蔣鵬飛。蔣誠懇地告訴記者,他們對歐利英的申訴非常重視,局務會已經多次就該問題進行討論,現在已經將處理意見匯報到上級領導處,一定盡快為她解決恢復公職的問題。
歐利英則表示,她始終堅信法律的力量。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