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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yī)藥法規(gu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字體:

醫(yī)藥法規(gu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來源:醫(yī)學全在線 更新:2007-4-17 考研論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guī)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xié)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guī)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guī)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yè)或者藥品生產企業(yè);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huán)境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qū)域設置電視監(jiān)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lián)網的報警裝置。醫(yī) 學全在線m.payment-defi.com
    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yè)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jù)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yè)或者藥品經營企業(yè);
    (二)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yè)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jù)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xù)的生產企業(yè),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yè)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yè),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yè)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shù)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shù)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shù)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fā)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  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yè)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jù)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y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shù)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shù)毓矙C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shù)毓矙C關備案。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  跨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qū)跨縣級行政區(qū)域運輸?shù)谝活愐字贫净瘜W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shù)诙愐字贫净瘜W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shù)谌愐字贫净瘜W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fā)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yè)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jù)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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