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的防治要采取綜合措施,主要原則如下:
1.防治原發(fā)性疾病 預防和迅速去除引起DIC的病因是防治DIC的根本措施。以嚴重感染引起的DIC為例,及時有效地控制原發(fā)感染病灶,對DIC的防治起著決定性作用。
2.改善微循環(huán)及時糾正微循環(huán)障礙,疏通有微血栓阻塞的微循環(huán),增加重要臟器和組織微循環(huán)的血液灌流量,具體包括補充血容量,解除血管痙攣(特別是防止α受體的過度剌激),早期應用肝素抗凝防止新的微血栓形成,應用抑制血小板粘附和聚集功能的藥物(如潘生丁、阿斯匹林等)以及酌情使用溶栓劑(如尿激酶)等。
研究發(fā)現,肝素的抗凝效果與AT-Ⅲ相關。因為AT-Ⅲ是肝素輔助因子,肝素可與AT-Ⅲ的賴氨酸殘基形成復合物,從而加速AT-Ⅲ對凝血酶的滅活,此外,AT-Ⅲ對血小板聚集也有一定抑制作用。DIC患者原先存在AT-Ⅲ減少或DIC本身引起的AT-Ⅲ減少均會影響肝素的抗凝效果。因此,有人認為,在應用肝素以前或同時,如能應用AT-Ⅲ制劑,則可提高肝素的抗凝效果。
3.重新建立凝血和纖溶間的動態(tài)平衡DIC時由于大量凝血因子及血小板消耗,因此在病情控制或使用肝素治療后,以及在恢復期可酌情輸入新鮮全血、冰凍血漿或纖維蛋白原等,以利凝血、纖溶間恢復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