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決定及其程序—2015年執(zhí)業(yè)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考點解析7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公民處50、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調(diào)查、處理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的陳訴和申辯、制作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3.聽證程序:聽證申請的提出、聽證通知、聽證的主持與參與、辯論、制作聽證筆錄。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包括;
①聽證申請的提出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nèi)提出。
、诼犠C通知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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